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2民初708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文灿跃。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依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