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4民初1219号
原告: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负责人:***。
原告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