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沅陵县华为钢架管租赁部与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初字第05583号
原告沅陵县华为钢架管租赁部,经营场所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老鸭溪。
经营者***,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1号栋1208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沅陵县华为钢架管租赁部诉被告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沅陵县华为钢架管租赁部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沅陵县华为钢架管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准予免缴。
审判长羊宝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