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3083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荆家镇荆四村。
法定代表人:李峰山职务: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杨,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