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山东海诺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恢7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荆家镇荆四村。
法定代表人:李峰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西、沂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锡军,董事长。
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海诺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26日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1月2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后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2年1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022年1月28日,依法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营区××路××号××幢××无房产,因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2022年6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6月9日,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并张贴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东营区多福百货超市的房屋租金150万元,现不具备执行条件。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95296.1元,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995296.1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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