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泰伟业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九秋实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九秋实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53XXXX),住所地北京朝阳区黑庄户乡郎各庄村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南泰伟业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491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苇子坑109号5号楼44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城建九秋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南泰伟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南泰伟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南泰伟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979元并发还给申请人,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九秋实混凝土有限公司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南泰伟业建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南泰伟业建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九秋实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风
审判员马世平
审判员*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