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221民初2575号
原告: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深圳西路。
法定代表人:党晓飞,系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计团,系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荣,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回族,系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惠农区南苑小区1-1-12号。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被告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履行保证金3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中原告为其制造和安装电梯。原告向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了39000元投标保证金。2013年5月13日,双方签订《5吨货运电梯供货与安装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0月31日,宁夏大地循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函,告知原告因轮胎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由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享有并承担,并由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盖章予以确认。根据宁夏大地化工公司的《投标文件》第二章第12条第4款的规定,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还。现电梯已于2015年8月经过验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拒绝返还该履约保证金,由引起原告诉讼。
被告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香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