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41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深圳西路。
被执行人:***,男性,37080219500126241X,任城区东南华城B区7号楼2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韩福娥,女性,370802195703172427,任城区东南华城B区5号楼1单元101室。
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与***、韩福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通过法院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不能满足本案执行标的。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反馈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庆国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