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11执14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深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618756880。
法定代表人党晓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韩福娥,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福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鲁0811民初10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信息、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106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凌云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