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终3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晓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与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9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山东东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瑞军
审 判 员 尤志春
代理审判员 徐雪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