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独山村22号。
被执行人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括苍镇长安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147960268。
法定代表人汪庆恩。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2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13000元及利息损失,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0元,申请执行费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临海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厂房早已经倒闭,其法定代表人汪庆恩已亡故,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19年11月28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鉴于被执行人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22执16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郑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郦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