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82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恒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寺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93885744H。
法定代表人:李昌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周加荣,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汪庆恩,男,194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括苍镇长安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602688。
法定代表人:汪庆恩,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恒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加荣、汪庆恩、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恒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债权404728.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周加荣、汪庆恩、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加荣、汪庆恩、作出各司法拘留15日和各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及进行网上布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周加荣、汪庆恩、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加荣、汪庆恩、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1082执6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多见
审 判 员 毛锦壮
审 判 员 金智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