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民初1052号
原告:***,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星、徐碧芸,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125H。
法定代表人:崔峻。
被告: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括苍镇长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602688。
法定代表人:汪庆恩。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市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晨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