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冀1091民初2354号
原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廊香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巨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廊坊荣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与被告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荣盛公司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6025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订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原告为出卖人,被告为买受人。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未依约付款,至2021年4月尚欠原告货款260256元。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原告承诺于2021年5月15前付清全部货款,但至今仍未履行。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60256元分两笔付清,即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60256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付清。如被告任一笔未如约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2601.92元,由被告负担,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