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民辖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工业园商贸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锁,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津0319民初5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出票人,并非承兑人,故本案应由承兑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管辖,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一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伟 审 判 员  朱 峰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