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28民初305号之一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澎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窄坡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08DQYR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0031778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澎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澎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澎翼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45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澎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