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大厂回族自治县中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4485号之二 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中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小务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08QB2G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0031778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龙冠商务银座621室。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京0118民初44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XXX的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2603512.97元。 2022年7月19日,大厂回族自治县中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XXX的招商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厂回族自治县中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北京碧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XXX的招商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