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

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5财保25号
申请人: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44624027X。
法定代表人:闸文亮,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员工,住,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600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6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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