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

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财保25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闸文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帆。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
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6月30日冻结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0年9月15日,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账号75×××63;开户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账号11×××10;开户行:中国银行十堰郧阳支行,账号56×××30)的冻结,金额均为6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文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肖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