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2467号
原告: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闸文亮。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南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