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611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东方
审 判 员 孟凯锋
审 判 员 彭文涛
书 记 员 念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