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升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7号(孵化楼)5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2736X2。
法定代表人:孙传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升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金马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秦宝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升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东升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东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2日、3月22日、7月13日、8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东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另经传统线下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东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多起案件,其名下所有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处理完毕且无剩余,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处于非营业状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东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6、2021年8月4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被执行人山东东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泽
审判员  姜琪砚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