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3民初1564号
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塞区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14。
法定代表人:***,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重阳,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系单位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71012037X。
被告:贺利强,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02101238。
被告:**,女,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03030488。
被告:贺利军,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811201212。
被告:***,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010131220。
被告:延安市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05691635XQ。
法定代表人:贺利军 ,男,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利强、**、贺利军、***、延安市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6元,减半收取5358元,由原告陕西安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郭永旭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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