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建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271执414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0706193W),住所地:海口市金贸西路诚田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小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智,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建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13817651Y),住所地:三亚市河东路**中亚国际大酒店七屋。
法定代表人:白穆迪。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建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5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调解书,海南建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2月28日前向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64694元及案件受理费1797元,海南建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5万元,剩余116491元未支付,故海南建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实际产生的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还通过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余116491元未执行到位(利息暂未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东波

审 判 员 初美超

审 判 员 张 琦

二 〇 二 〇 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蒲小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