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西路诚田国际商务大厦A栋15楼DE房。
法定代表人:刘小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智,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三路工商银行三亚分行大厦第九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志红,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嫚,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南洋公司与太阳湾公司因三亚太阳湾度假村F区47栋独立客房泳池及水景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发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案涉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存在实质性影响,属于本案中需进行审查认定的基本事实。案涉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系客观事实,不应根据计算方式不同而发生改变,一审法院未对案涉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即作出裁判,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9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尹合欢
审 判 员 黎 金
审 判 员 李新建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 瑶
书 记 员 林尤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