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7财保19号
申请人: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西路诚田国际商务大厦A栋15楼DE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龙沐湾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户名: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凤翔路支行营业部;账号:×××]。申请人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法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保单号×××),保单的责任限额200000元,与申请查封的财产价值相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凤翔路支行营业部(账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海南南洋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