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恢327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茂吉鑫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莫力村。
法定代表人**英,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金鼎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茂吉鑫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金鼎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付欠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尚无执行回款。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