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81民初981号
原告:***,女,*,1963年4月2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农民,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有学,安宁市司法局草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4月8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农民,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木超,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张有***万金、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