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财保71号
申请人: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北京航天爱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6号B座5层。
法定代表人:蒋先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婷,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中医医院)。住所地:成都市十二桥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谢春光,院长。
申请人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北京航天爱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中医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开设的5100××××3010账户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中医医院)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开设的2007××××4916账户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中医医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竺支行开设的2280××××7869账户存款,保全限额14608222.86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7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北京航天爱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中医医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开设的5100××××3010账户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中医医院)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开设的2007××××4916账户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中医医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竺支行开设的2280××××7869账户存款。
四、保全限额14608222.86元
五、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北京航天爱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