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初75号
原告: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6号B座5层。
法定代表人:蒋先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广,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超,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路19号。
诉讼代表人:江金芳,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尽美,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4元,减半收取3537元,由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莉莉
审 判 员 杨 松
审 判 员 朱恩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佩仪
书 记 员 徐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