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6民初14368号
原告:***,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6号B座5层。
法定代表人:王力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洋,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爱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航天爱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对方支付合同违约金2400元(按合同中违约金为年租金20%计算);2、判令对方退还因其单方终止合同未能正常履行的合同租金4500元(自对方单方终止合同日期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10月14日止,共4个半月租金);3、判令对方退还已交押金2000元;4、判令对方支付我水、电、内部装修费6000元;5、判令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和对方于2016年10月1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我承租对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东里89栋东侧平房—8-1室的房屋,并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按合同规定我一次性缴纳了全部房屋租金12000元。双方亦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对方在2017年5月初要求我退房,又于2017年5月22日在我门前贴出“开墙打洞通知”,“要收回房屋,不再进行租赁。”2017年6月,我通过询问负责整治工作的同志得知,我承租的房子不属于“开墙打洞”,收回房子是对方的事,对方的行为系单方终止了《房屋租赁合同》的执行。我多次找对方要求赔偿和补偿事宜均未果,对方不但不按合同履行违约赔付,反而将我告上法庭。对方单方解除合同给我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航天爱锐公司辩称:对方已经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和我方达成(2018)京02民终3756号民事调解书,两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均是涉案房屋租赁关系,且调解书主文明确双方就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对方现在起诉的实质是否定了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对方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违约金、退还租金及押金、损害赔偿等具体项目,明显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必然包含的内容,且已经得到过处理。对方在不服之前案件的上诉状中,明确提出过违约金、退还租金及押金、损害赔偿等具体要求,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和调解过程中已经对原告在本案中的诉求予以处理。对方起诉明显是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违背诚实信用,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0月15日,***(乙方)与航天爱锐公司(甲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约定租赁期限从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乙方可以拆卸属于自己的设备,但乙方有义务完整保留房屋装修部分,不得故意破坏,不得损坏房屋及侵害他人利益,否则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同时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相关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自然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搬出,逾期占用期间,乙方应按两倍租金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现合同已经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仍在涉案房屋中销售彩票。双方于2018年4月17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37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达成如下协议:一、***于2018年5月2日前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东里89栋东侧平房-—8-1室腾退返还给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于2018年5月2日前向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5月2日前的房屋使用费共1000元(押金2000元已抵扣);三、***承诺如逾期未腾房及给付房屋使用费,***同意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使用费;四、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现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与航天爱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以航天爱锐公司发布通知要求其搬离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其经营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航天爱锐公司支付违约金、退还租金、押金及补偿水、电、内部装修费用,首先,航天爱锐公司发布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要求交还房屋,而是使用房屋至今;其次,***未举证证明航天爱锐公司采取了任何措施直接导致其无法有效使用房屋及其实际损失情况。再次,***退还押金的诉讼主张已经生效调解协议处理。故对于***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十六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 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