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8115号
原告:余***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夹塘村固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399554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朗兆公路铁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3幢1层1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7414671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余***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朗兆公路铁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余***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