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3民初216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2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小平,系三门峡市陕州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84351006K。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工业园五原村村委二楼。
法定代表人:卫华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卫华山,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2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三门峡金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3966330730。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209国道五原村口。
法定代表人:陈社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卫华山、三门峡金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通知指定的交费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既未在交费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在期限内申请减免诉讼费,依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祁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