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84351006K。
法定代表人:卫华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工业园五原村委二楼。
本院在执行***与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