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2执6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让,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工业园区五原村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卫华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让与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769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名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76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聂海萍
人民陪审员 郭红斌
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