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2执1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禹王路街道五原村。
法定代表人:卫华山,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94054元,现因执行完毕,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9405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海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