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执2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
法定代表人卫华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卫华山,男,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卫婷,女,1980年1月29日生,住三门峡市。。
***与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卫华山、卫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作出(2015)陕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判决: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58488.56元及利息,卫华山、卫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申请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三门峡陕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三法提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级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本案在审理阶段申请执行人***向陕州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陕州区法院作出(2015)陕民初字第5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卫华山、卫婷所有的车牌号为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共计21辆车(未实际扣押车辆),并查封了卫华山名下位于崤山路北六街坊95号楼1单元3层西户的房屋一套。2016年4月7日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卫婷的公积金账户内额36000元。2017年1月3日本院向湖滨区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留应退还给被执行人的案件受理费23820元(该款项目前仍扣留在湖滨区法院)。2017年5月12日本院对陕州区法院保全查封的剩余未执行的19辆车进行续查封(豫M××号车辆、,豫M××号车辆已被执行),2017年5月17日,豫M××号、豫M××号被执行。另在执行中,2017年1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豫M××号车辆担保人***(411222196809240521)名下房产证号为陕房权证字第私07906号房屋。
对于剩余的执行款,因卫华山诉***的(2017)豫1202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确定***对卫华山负有到期债务,根据债务抵消原则,应当予以抵消,抵消后本案执行完毕。***尚欠卫华山的剩余款项由卫华山另案处理。根据本案执行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三门峡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豫M××车辆的查封;解除对卫华山名下豫M××、豫M××、豫M××、豫M××车辆的查封;解除对卫婷名下豫M××、豫M××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卫婷()公积金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卫华山名下位于崤山路北六街坊95号楼1单元3层西户的房屋的查封。
四、解除对卫华山在湖滨区法院的应退案件受理费23820元的扣留。
五、解除对案外人***(411222196809240521)名下房产证号为陕房权证字第私07906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