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1124民初1008号
原告:张坤,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个体木工,住罗田县。
被告: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
被告:**,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
被告:***,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湖北省英山县人,无业,住英山县。
被告:***,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英山县。
被告:**,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英山县。
原告张坤诉被告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劳务费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于2022年6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坤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7.50元,减半收取计883.75元,由原告张坤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斌
人民陪审员 伍 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