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3民初3463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保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7894966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专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彭 萍 书 记 员  邓 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