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3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7894966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123执7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