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瞿刚与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3民初2472号
原告:瞿刚,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789496628。
法定代表人:闫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瞿刚诉被告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受理后,原告瞿刚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刚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瞿刚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方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