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闫爱民、**、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罗田执字执00416-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民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欠款96000元,还下欠本金1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按本金110000元计算,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本金14000元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将下欠款项与另起立案执行的(2016)鄂1123执304号案件合并执行,并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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