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煤业集团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海如鑫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民终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如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河西区昆仑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9543U。
法定代表人:张艳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千秋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156352966。
法定代表人:张志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欧高阳,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如鑫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欧高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14元,减半收取330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振华
审 判 员 乔巴图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忠玲
书 记 员 刘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