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02民初1024号之二
原告:德令哈市众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山,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马煤业集团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辉。
被告:李占宏,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居民身份证:XXX。
原告德令哈市众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义马煤业集团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占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德令哈市众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德令哈市众诚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令哈市众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00元,由原告德令哈市众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婉 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多介吉
书 记 员 曹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