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煤业集团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义马煤业集团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91财保29号
申请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申请人:义马煤业集团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156352966,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义马千秋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义马煤业集团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存款2637607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义马煤业集团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37607元或者查封与申请数额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淑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有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