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煤业集团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义马煤业集团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令哈市众诚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义马千秋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156352966。
法定代表人:张志辉,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令哈市众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698503485G。
法定代表人:李永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李占宏,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义马煤业集团铁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马煤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2民初1024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义马煤业公司上诉称,义马煤业公司属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上诉人100%股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本案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公司虽未在相关通知所附的集中管辖名单之中,但上诉人认为应当广义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要求精神,涉及的诉讼案件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撤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2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义马煤业公司称义马煤业公司属于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义马煤业公司并未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所附的集中管辖公司名单之中,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尤  晓  玲
审 判 员     任海军
审 判 员     陈治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余晓花
书 记 员     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