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胡保良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4民初1940号
申请人: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卢氏县。
法定代表人:*双存,董事长。
被申请人:*保良,男,住驻马店市。
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保良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保良名下价值17万元的资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保良名下价值17万元的资产予以保全。
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或者做其他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