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4民初2241号
申请人: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卢氏县。
法定代表人:*双存,董事长。
被申请人:代磊,男,住渑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代磊价值20万元的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保全,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保单。
本院认为,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代磊价值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