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4民初1755号
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卢氏县东明镇石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5516230793。
法定代表人:*双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系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0380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1元,减半收取计3805.5元,由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斌
审判员常卢培
人民陪审员*志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常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