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4民初2157号
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卢氏县。
法定代表人:*双存,董事长。
被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住址:卢氏县。
负责人:***。
被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原告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6万元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斌
人民陪审员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